第2條
當事一方提出的這些單據和清單,該當事一方可以在相同的爭議和相同當事各方之間以後引起的訴訟中提出作為證據。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當事一方提出的這些單據和清單,該當事一方可以在相同的爭議和相同當事各方之間以後引起的訴訟中提出作為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