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條
如建議未能對當事各方發生拘束力,則調解人所表示的意見或提出的理由,或當事各方為調解程序而作出的讓步或建議,均不應影響任何當事一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6條
如建議未能對當事各方發生拘束力,則調解人所表示的意見或提出的理由,或當事各方為調解程序而作出的讓步或建議,均不應影響任何當事一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