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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6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6條

第0-6條

如建議未能對當事各方發生拘束力,則調解人所表示的意見或提出的理由,或當事各方為調解程序而作出的讓步或建議,均不應影響任何當事一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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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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