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當事一方於調解程序的任何階段沒有出席或提出辯護,不得視為接納另一當事方的主張。在這種情形下,另一當事方可以請求調解人結束調解程序,或請求調解人處理已經提交調解的問題,並按照本守則內關於作出建議的規定作出建議。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當事一方於調解程序的任何階段沒有出席或提出辯護,不得視為接納另一當事方的主張。在這種情形下,另一當事方可以請求調解人結束調解程序,或請求調解人處理已經提交調解的問題,並按照本守則內關於作出建議的規定作出建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