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不遵守本守則規定的或調解人決定的程序性時限,特別是有關提出說明或資料的時限,應視為沒有出席。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不遵守本守則規定的或調解人決定的程序性時限,特別是有關提出說明或資料的時限,應視為沒有出席。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