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調解人的建議應以共同意見作出,如不能達成共同意見,應以過半數票決定作出。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調解人的建議應以共同意見作出,如不能達成共同意見,應以過半數票決定作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