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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公約開始生效前六個月,聯合國秘書長應任命一位登記人,但需獲得聯合國大會批准,並要考慮各締約國所表示的意見。登記人執行第四十六條第(2)款規定的各項職責時,如有需要,得由其他人員加以協助。登記人及其助理人員所需的行政服務,由聯合國駐日內瓦辦事處提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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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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