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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7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7條

第0-7條

本公約的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有效,其正本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為此,經各國政府正式授權的下列各簽署人,已於下列日期在本公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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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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