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對這種當事方面參加程序的要求如有任何反對,反對書應由反對的當事方於收到要求後七日內送出,並以副本送交另一當事方。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對這種當事方面參加程序的要求如有任何反對,反對書應由反對的當事方於收到要求後七日內送出,並以副本送交另一當事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