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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5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5條

第5條

倘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調解程序合併進行,其後第三方面參加的要求應提交所有的有關當事各方,後者均得按照本條提出反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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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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