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倘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調解程序合併進行,其後第三方面參加的要求應提交所有的有關當事各方,後者均得按照本條提出反對。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5條
倘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調解程序合併進行,其後第三方面參加的要求應提交所有的有關當事各方,後者均得按照本條提出反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