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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提出異議的通知應說明理由,應在調解程序結束之日以前調解人尚未作出建議時提出。關於任何這種異議,在派有一位以上的調解人的情形下,應立刻進行聽詢,並首先作為先決問題以調解人的過半數票予以決定。在這種情形下的決定應即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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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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