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在守則或本規則內,對從事任何行動的日期有所規定,其起始之日不應算,終止之日應予計算,但如終止之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調解地點的公共假日,則不予計算,終止之日應是次一工作日。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如在守則或本規則內,對從事任何行動的日期有所規定,其起始之日不應算,終止之日應予計算,但如終止之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調解地點的公共假日,則不予計算,終止之日應是次一工作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