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2條
建議應按照守則規定在可能範圍內宣布費用數額。如建議內未載有關於費用的詳盡說明,調解人應在作出建議後六十日內盡早按守則規定書面宣布費用數額。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12條
建議應按照守則規定在可能範圍內宣布費用數額。如建議內未載有關於費用的詳盡說明,調解人應在作出建議後六十日內盡早按守則規定書面宣布費用數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