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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1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12條

第0-12條

建議應按照守則規定在可能範圍內宣布費用數額。如建議內未載有關於費用的詳盡說明,調解人應在作出建議後六十日內盡早按守則規定書面宣布費用數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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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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