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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列表的第1欄中列出的強制性條文 —— (a) 在列表的第2欄中記有“法定責任”的記項時,強制性條文屬法定責任,只可由列表的第4欄中所述的任何人提起訴訟,針對第5欄中所列的任何人強制執行; (b) 在列表的第2欄中記有“隱含條款”的記項時,強制性條文須具有列表的第6欄所提述的合約中的隱含條款的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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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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