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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列表的第1至8欄中所述《守則》的條文,在列表的第9欄載有的任何記項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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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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