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一個已存在的公會來說,在香港成立的航運公司作為公會會員,須與另一如此成立的航運公司通過商業談判,商討後者能否以國家航運公司的身分參加有關公會。如要成立一個新的公會,在香港成立的航運公司須通過商業談判,決定哪間公司可以國家航運公司身分參加將成立的公會。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就一個已存在的公會來說,在香港成立的航運公司作為公會會員,須與另一如此成立的航運公司通過商業談判,商討後者能否以國家航運公司的身分參加有關公會。如要成立一個新的公會,在香港成立的航運公司須通過商業談判,決定哪間公司可以國家航運公司身分參加將成立的公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