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最終分配給每個參加者的份額,須按商業原則決定,尤其須考慮 —— (a) 由公會承運的貨物數量,及其貿易由公會提供服務的國家或地區所產生的貨物數量; (b) 航運公司在公攤制度範圍內的貨載承運的過往表現; (c) 由公會承運、並運經有關國家或地區港口的貨物數量; (d) 由公會承運其貨物的托運人的需要。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4條
最終分配給每個參加者的份額,須按商業原則決定,尤其須考慮 —— (a) 由公會承運的貨物數量,及其貿易由公會提供服務的國家或地區所產生的貨物數量; (b) 航運公司在公攤制度範圍內的貨載承運的過往表現; (c) 由公會承運、並運經有關國家或地區港口的貨物數量; (d) 由公會承運其貨物的托運人的需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