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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6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6條

第6條

按照第3、4及5段分配的份額,須在預定的相隔期間作出定期檢討,在檢討時須考慮到第4段列出的準則,尤其須從對托運人提供足夠及有效的服務的觀點出發。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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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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