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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1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就《守則》第三條所適用的貿易,該條條文內最後的句子須解釋為 —— (a) 兩國的國家航運公司集團,在關於兩國間貿易方面的問題上投票前,會協調它們的立場;及 (b) 本句只適用於公會協議中指明須得兩國國家航運公司集團同意的問題,本句並不適用於所有公會協議中的問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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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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