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本規例中 —— 公會 (conference)具有《守則》第一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守則》 (the Code)的涵義與本條例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托運人 (shipper)具有《守則》第一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托運人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shippers)指在安排裝運貨物上,作為代理人直接代表托運人的任何人; 托運人組織 (shippers’ organization)指促進、代表和保護托運人的利益的會社或相等團體。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2條
在本規例中 —— 公會 (conference)具有《守則》第一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守則》 (the Code)的涵義與本條例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托運人 (shipper)具有《守則》第一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托運人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shippers)指在安排裝運貨物上,作為代理人直接代表托運人的任何人; 托運人組織 (shippers’ organization)指促進、代表和保護托運人的利益的會社或相等團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