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作為使用船隻的運輸商的法人團體,如按照第(2)款是在香港成立,則就《守則》而言,須僅就它作為會員的公會,獲承認為在香港註冊的國家航運公司。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作為使用船隻的運輸商的法人團體,如按照第(2)款是在香港成立,則就《守則》而言,須僅就它作為會員的公會,獲承認為在香港註冊的國家航運公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