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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作為使用船隻的運輸商的法人團體,如按照第(2)款是在香港成立,則就《守則》而言,須僅就它作為會員的公會,獲承認為在香港註冊的國家航運公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商船(班輪公會)(承認條件)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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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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