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若任何國家不容許第(1)款所指的法人團體在該國成立(無論是透過在該國設立營業地,或透過在該國註冊附屬公司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或不容許該法人團體擁有確實的機會去經營往返該國的貨運,或如該國是《守則》的締約國,不容許該法人團體就《守則》而成為該國的國家航運公司,則來自該國的法人團體不得獲承認為在香港註冊的國家航運公司。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3條
若任何國家不容許第(1)款所指的法人團體在該國成立(無論是透過在該國設立營業地,或透過在該國註冊附屬公司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或不容許該法人團體擁有確實的機會去經營往返該國的貨運,或如該國是《守則》的締約國,不容許該法人團體就《守則》而成為該國的國家航運公司,則來自該國的法人團體不得獲承認為在香港註冊的國家航運公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