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行政長官或任何獲授權人可為《守則》第十一條(協商機構)的施行,指定任何獲承認的托運人組織、任何托運人及任何托運人代表。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第0條
行政長官或任何獲授權人可為《守則》第十一條(協商機構)的施行,指定任何獲承認的托運人組織、任何托運人及任何托運人代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