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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 第2條

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 第2條

第2條

法援局永久延續,並可以其法團名義起訴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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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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