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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條例 第5條

航空保安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已就一項指示送達任何強制執行通知,該通知所指明的該指示中的某些一般規定是獲授權人員認為獲送達通知的人未有遵從的事實,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明該指示的任何其他規定已予遵從的證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關於保安指示或根據發出的指示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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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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