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交存法院的款項可按以下方式支出 —— (a) 款額不超逾$250者,以現金或支票方式; (b) 款額超逾$250者,以支票方式;或 (c) 任何款額,以藉從法院的銀行帳戶轉撥儲存金而作出付款的方式, 而任何支票或向銀行發出的從儲存金作轉撥的指示,須由司法常務官不時以書面授權的2人簽署。
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第1條
任何交存法院的款項可按以下方式支出 —— (a) 款額不超逾$250者,以現金或支票方式; (b) 款額超逾$250者,以支票方式;或 (c) 任何款額,以藉從法院的銀行帳戶轉撥儲存金而作出付款的方式, 而任何支票或向銀行發出的從儲存金作轉撥的指示,須由司法常務官不時以書面授權的2人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