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自證明書發出後並無對儲存金的款額或類別作出任何更改,司法常務官可重訂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明書的日期。
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第3條
如自證明書發出後並無對儲存金的款額或類別作出任何更改,司法常務官可重訂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明書的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