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本條例第13(3)條規定的事項外,支持申請的誓章必須包括權利持有人所知或可得到的下列詳情 —— (a) 有關物品的付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在香港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有關物品的分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在香港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c) 有關物品的原產國或製造國的名稱;及 (d) 製造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其在香港的代表(如有的話)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版權(邊境措施)規則 第3條
除本條例第13(3)條規定的事項外,支持申請的誓章必須包括權利持有人所知或可得到的下列詳情 —— (a) 有關物品的付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在香港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有關物品的分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在香港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c) 有關物品的原產國或製造國的名稱;及 (d) 製造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其在香港的代表(如有的話)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