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本條例第15(7)條提出申請的權利持有人,須在擇定的就該申請進行聆訊的日期前2天以前,將傳票的副本送達 —— (a) 總監; (b) 輸入者;及 (c) 根據扣留令的條款規定須就檢取或扣留予以通知的任何其他人。
版權(邊境措施)規則 第2條
根據本條例第15(7)條提出申請的權利持有人,須在擇定的就該申請進行聆訊的日期前2天以前,將傳票的副本送達 —— (a) 總監; (b) 輸入者;及 (c) 根據扣留令的條款規定須就檢取或扣留予以通知的任何其他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