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根據第26(1)條作出給申請人註冊的命令後,註冊主任須將須予註冊的人的以下詳情載入註冊紀錄冊內 —— (a) 其姓名或名稱; (b) 其住址及任何營業地址; (c) 其獲註冊所憑藉的資格;及 (d) 理事會指示載入的其他詳情。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2條
在根據第26(1)條作出給申請人註冊的命令後,註冊主任須將須予註冊的人的以下詳情載入註冊紀錄冊內 —— (a) 其姓名或名稱; (b) 其住址及任何營業地址; (c) 其獲註冊所憑藉的資格;及 (d) 理事會指示載入的其他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