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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專業會計師條例

章號
Cap. 50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38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設立香港會計師公會;就該會註冊會計師及為會計師設定專業要求的職能,訂定條文;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條而言,當以下的情形中最早發生者發生時(視乎在有關情況下何者適用而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須當作已予最終裁定 —— (a)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b)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

(d)

(3) 在第(2)款中 ——

第1條
第a條

專業道德守則;或

第b條

會計、核數及核證執業準則;

第a條

會計師;或

第b條

屬於國際會計師聯會成員的會計團體的會員;

第2條
第a條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第b條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第c條
第i條

該申請被撤回或放棄;

第ii條

該申請被拒絕,且在指明限期屆滿前,無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

第iii條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或

第d條
第i條

該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或

第ii條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

第3條
第a條
第i條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第ii條

如上訴法庭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或

第b條
第i條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第ii條

如終審法院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

第2條香港會計師公會
第3條公會成立為法團
第a條

是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

第b條

在有關日期前名為香港會計師公會(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及自有關日期起名為香港會計師公會(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及

第c條

能以該名稱起訴和被起訴,並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以該名稱作出和容受一個法人團體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作為。

第4條會長及副會長

(1) 公會須有1名會長及2名副會長,他們均須由理事會從當選理事中選出,該等理事須屬如所描述般成為候選人。

(2) 會長及副會長的任期由獲選當日起直至下一屆周年大會結束時止,除非他們 —— (a) 向註冊主任遞交書面通知而辭職;或

(b) 憑藉當作已停任其理事會理事的職位。

(3) 如會長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理事會須從副會長中選出一人署理會長的職位。

(4) 如任何一名副會長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理事會可選出一名當選理事填補該空缺。

(5) 就本條及而言,一名人士暫時未能處理理事會的事務,即當作出現臨時空缺。

(6)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如只有一名當選理事獲提名競選填補會長職位的空缺,則在填補該空缺的理事會會議結束時,該名當選理事須當作已經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7)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如有不多於2名當選理事獲提名填補副會長職位的空缺,則在填補該等空缺的理事會會議結束時,該名或該2名當選理事須當作已經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第1條

公會須有1名會長及2名副會長,他們均須由理事會從當選理事中選出,該等理事須屬如所描述般成為候選人。

第2條
第a條

向註冊主任遞交書面通知而辭職;或

第b條

憑藉當作已停任其理事會理事的職位。

第3條

如會長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理事會須從副會長中選出一人署理會長的職位。

第4條

如任何一名副會長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則理事會可選出一名當選理事填補該空缺。

第5條

就本條及而言,一名人士暫時未能處理理事會的事務,即當作出現臨時空缺。

第6條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如只有一名當選理事獲提名競選填補會長職位的空缺,則在填補該空缺的理事會會議結束時,該名當選理事須當作已經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第7條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如有不多於2名當選理事獲提名填補副會長職位的空缺,則在填補該等空缺的理事會會議結束時,該名或該2名當選理事須當作已經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第5條公會的辦事處

公會須維持一個辦事處,並須將辦事處地址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第6條正式印章和印章的認證及以印章簽立的文書

(1) 公會須備有並可使用法團印章,而使用該法團印章蓋印須得註冊主任簽署認證。

(2) 任何看來是以公會印章簽立的文書即須收取為證據,並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書,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第1條

公會須備有並可使用法團印章,而使用該法團印章蓋印須得註冊主任簽署認證。

第2條

任何看來是以公會印章簽立的文書即須收取為證據,並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書,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第7條公會的宗旨
第a條

備存會計師的註冊紀錄冊;

第b條

規管會計師專業的執業;

第c條

舉辦考試,並以所需的其他方式行事,以確定某些人士是否合資格獲列入註冊紀錄冊內;

第d條

鼓勵會計師及學生研究會計學,並按不時指明的條款及條件,發給證明書、助學金、獎學金及獎賞;

438 條

引用此法例

《專業會計師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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