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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條例 第3條

持久授權書條例 第3條

持久授權的特質

第3條

(1) 為施行本條例,如訂立一項授權的文書 —— (a) 是採用訂明格式的; (b) 由授權人和受權人以訂明方式簽立;及 (c) 在由授權人簽立時載有訂明說明資料, 則該授權書即屬持久授權書。 (2) 為施行本條 —— (a) 一份看來是以訂明方式簽立的採用訂明格式的文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作為一份在由授權人簽立時收納訂明說明資料的文件;及 (b) 如該文書在某方面與所訂明的有差異,而該項差異不論在格式上或措辭上均非屬關鍵性,則該文書須視作為採用訂明格式的。 (3)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一份看來是訂立一項持久授權但不符合本條的文書,不能作為持久授權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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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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