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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持久授權書條例

章號
Cap. 50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0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持久授權書的訂立及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為施行本條例,在《授權書條例》()中提述“授權書”及“授權書的效力”之處,須分別解釋為提述“持久授權”及“持久授權及持久授權中訂明說明資料的效力”。

第1條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為施行本條例,在《授權書條例》()中提述“授權書”及“授權書的效力”之處,須分別解釋為提述“持久授權”及“持久授權及持久授權中訂明說明資料的效力”。

第3條持久授權的特質

(1) 為施行本條例,如訂立一項授權的文書 —— (a) 是採用訂明格式的;

(b) 由授權人和受權人以訂明方式簽立;及

(c) 在由授權人簽立時載有訂明說明資料,

(2) 為施行本條 —— (a) 一份看來是以訂明方式簽立的採用訂明格式的文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作為一份在由授權人簽立時收納訂明說明資料的文件;及

(b) 如該文書在某方面與所訂明的有差異,而該項差異不論在格式上或措辭上均非屬關鍵性,則該文書須視作為採用訂明格式的。

(3)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一份看來是訂立一項持久授權但不符合本條的文書,不能作為持久授權而生效。

第1條
第a條

是採用訂明格式的;

第b條

由授權人和受權人以訂明方式簽立;及

第c條

在由授權人簽立時載有訂明說明資料,

第2條
第a條

一份看來是以訂明方式簽立的採用訂明格式的文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作為一份在由授權人簽立時收納訂明說明資料的文件;及

第b條

如該文書在某方面與所訂明的有差異,而該項差異不論在格式上或措辭上均非屬關鍵性,則該文書須視作為採用訂明格式的。

第3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一份看來是訂立一項持久授權但不符合本條的文書,不能作為持久授權而生效。

第4條持久授權在授權人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尚存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任何個人訂立一項持久授權,該項授權並不因該授權人其後患有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

(2) 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該受權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申請將訂立該項授權的文書註冊。

(3) 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

(4) 在受權人根據該項授權行事的權限因第(3)款的實施而遭暫時中止的期間內,《授權書條例》()須一直(在其可適用的範圍內)適用,猶如該項授權因授權人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遭撤銷一樣。

(5) 儘管有第(3)及(4)款的規定,凡受權人已申請將文書註冊,在上述註冊待決之時,他可根據該項持久授權行事,以 —— (a) 供養授權人或防止對該授權人的產業造成損失;

(b) 在容許他如此行事的範圍內,供養他自己或其他人。

(6) 凡受權人宣稱根據第(5)款行事,則在惠及任何不知悉該受權人並非按照該款的(a)或(b)段行事而與他進行交易的人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交易屬有效,猶如該受權人是按照該(a)或(b)段行事一樣。

第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任何個人訂立一項持久授權,該項授權並不因該授權人其後患有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

第2條

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該受權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申請將訂立該項授權的文書註冊。

第3條

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

第4條

在受權人根據該項授權行事的權限因第(3)款的實施而遭暫時中止的期間內,《授權書條例》()須一直(在其可適用的範圍內)適用,猶如該項授權因授權人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遭撤銷一樣。

第5條
第a條

供養授權人或防止對該授權人的產業造成損失;

第b條

在容許他如此行事的範圍內,供養他自己或其他人。

第6條

凡受權人宣稱根據第(5)款行事,則在惠及任何不知悉該受權人並非按照該款的(a)或(b)段行事而與他進行交易的人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交易屬有效,猶如該受權人是按照該(a)或(b)段行事一樣。

第5條簽立持久授權所需的精神上行為能力及正式手續

(1) 訂立一項持久授權所需的精神上行為能力為所指的精神上行為能力。

(2) 簽立一項持久授權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 (a)

(aa) 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及律師,均須是下列人士以外的人:獲指定為受權人的人或其配偶,或與授權人或受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b) 如授權人身體上無能力簽署,則另一人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該另一人不得是受權人或受權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或律師或該醫生或該律師的配偶;

(c) 受權人必須簽署該文書;

(d)

(e)

第1條

訂立一項持久授權所需的精神上行為能力為所指的精神上行為能力。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授權人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訂立該項持久授權的文書;而

第ii條

授權人須於該文書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的同時,或於該項簽署後至自該項簽署的翌日起計的28天屆滿之間的任何時間,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文書;

第aa條

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及律師,均須是下列人士以外的人:獲指定為受權人的人或其配偶,或與授權人或受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第b條

如授權人身體上無能力簽署,則另一人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該另一人不得是受權人或受權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或律師或該醫生或該律師的配偶;

第c條

受權人必須簽署該文書;

第d條
第i條
第ii條

授權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並在該項核證中指明該授權人看似屬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及

第iii條

該文書是在該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且(如該文書由授權人簽署)授權人確認自己是自願簽署該文書的,或(如該文書由他人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由他人代其簽署的;及

第e條
第i條
第ii條

該註冊醫生信納授權人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並在該項核證中,指明該醫生信納授權人屬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及

第iii條

該文書是在該註冊醫生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且(如該文書由授權人簽署)授權人確認自己是自願簽署該文書的,或(如該文書由他人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由他人代其簽署的。

第6條對作為受權人的限制
第a條

他是已年滿18歲的個人,並且不是已破產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或

第b條

他是一個信託法團,

第7條不能作為持久授權的文書
第a條

賦權受權人委任另一人代替他或作為他的繼承人的授權書;或

第b條

賦權受權人為施行《受託人條例》()而轉委信託的授權書。

第8條在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的權限範圍等

(1) (a) 持久授權除賦予受權人就授權人的財產及其財政事務行事的權限外,不得賦予在此權限以外的其他權限。

(b) 如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行事,在符合(a)段的規定下,持久授權必須按照根據訂立的規例指明該等事宜、財產或事務。

(2) 一份看來是訂立一項持久授權並且不符合第(1)款的文書,不能作為持久授權而生效。

(3) 受權人在持久授權載有的任何條件和限制的規限下,可無須取得任何同意而 —— (a)

(b)

(c)

(4) 根據第款作出的饋贈不得在顧及所有情況(尤其在顧及授權人的產業)後屬不合理的。

第1條
160 條

引用此法例

《持久授權書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1(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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