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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捷克共和國)令 第2條

逃犯(捷克共和國)令 第2條

本條例中的程序在香港與捷克共和國之間適用

第2條

現就條款於附表中敍述的移交逃犯安排,指示本條例中的程序在香港與捷克共和國之間適用,但須受該等條款所載的限制、約束、例外規定及約制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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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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