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條例自房屋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房屋局局長可為不同條文及不同目的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自房屋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而房屋局局長可為不同條文及不同目的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