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例中 —— 土地 (land)具有《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而本定義亦適用於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 (a) 由任何其他條例或根據任何其他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 (b)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 公司集團 (group of companies)指《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公司集團; (a) 列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第2、3或4部的規定;及 (b) 根據該條例第5A(4)條適用於地產代理(該條例附表1第2部第1條所界定者)的規定; 主席 (the Chairman)指監管局主席,或正在署理主席職位的任何其他人; 未簽立 (unexecuted)包括部分簽立; 未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 (unexecuted estate agency agreement)指載有預期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條款的一份或多於一份的文件,或指載有一份預期的協議的一份或多於一份的文件而該協議一旦簽立的話便會補充或更改一份地產代理協議,而該未簽立的協議 (unexecuted such agreement)亦須據此解釋; 地產代理 (estate agent),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指在業務過程中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人,不論該人是否經營該業務或任何其他業務; 地產代理工作 (estate agency work),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指在業務過程中為客戶進行的任何工作,而該工作是 —— (a) 就向該客戶介紹一名意欲取得或處置物業的第三者而進行的,或就為達成該客戶取得或處置物業而作的商議而進行的;或 (b) 在該業務過程中向該客戶介紹一名意欲取得或處置物業的第三者之後,或在該業務過程中為達成該客戶取得或處置物業而作商議之後,就該客戶對該物業的取得或處置(視屬何情況而定)而進行的; 地產代理協議 (estate agency agreement)指載有由任何地產代理與其客戶之間在當其時所議定,以作為該代理為該客戶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所須遵守或符合的條款(並按任何按照根據第46(4)條所訂的規例訂立的協議而不時更改或補充)的一份或多於一份的文件; 地產代理牌照 (estate agent’s licence),除在第17(1)(b)條中,指根據第17條批給並指定為地產代理牌照的牌照,亦包括根據第23條續期的任何該等牌照; 行政總裁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指當其時根據第11條獲委任的監管局行政總裁,或正在署理行政總裁職位的任何其他人; 佔用許可證 (occupation permit)指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2)條發出的佔用許可證,包括臨時佔用許可證; 局長 (Secretary)指房屋局局長; 委員會 (committee)指根據第8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 物業 (property)指土地權益; 客戶 (client)指任何以個人身分或代其他人而聘用或使用地產代理服務,或延聘或僱用地產代理的人; 建築物 (building)具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持牌地產代理 (licensed estate agent)指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人; 持牌營業員 (licensed salesperson)指持有營業員牌照的人; 指定 (designated)指監管局依據第17(1)(b)條指定; 紀律委員會 (disciplinary committee)指為執行第29及30條所指的紀律委員會的職能而根據第8(1)條設立為常設委員會的委員會; 紀錄 (record)包括數據材料; 訂明 (prescribed)指由根據本條例並在局長批准下訂立的規例訂明; 租契 (lease)包括分租租契、租賃及分租租賃,並包括有關租契的協議(如協議的一方是有權獲批給租契者); 租客 (tenant)包括分租租客; 財政年度 (financial year)指自第12條的生效日期開始直至隨後的3月31日結束為止的期間(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而其後,則指 —— (a) 往後的每段於3月31日終結的期間;或 (b) 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決定的任何其他期間; 副主席 (the Vice-chairman)指監管局副主席,及正在署理副主席職位的任何其他人; 執業會計師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具有《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處置 (disposition)指任何人所作出,並使其在物業方面的任何權益受到影響的一項作為,而就任何物業而言,取得 (acquisition)須據此解釋; 牌照 (licence),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指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並包括臨時牌照,而持牌人 (licensee)亦須據此解釋; 登記冊 (the register),除在第10條中,指監管局根據第13條設立和備存的登記冊; 登記地址 (registered address)指為施行本條例的登記地址; 發展 (development)指任何涉及建造任何新建築物的發展; 買方 (purchaser)指現正或將會向其處置物業的任何人,並包括有可能成為租客的人; 經理 (manager)指根據第38(1)條委任的經理; 監管局 (the Authority)指地產代理監管局; 廣告 (advertisement)包括任何形式的廣告,不論是否向公眾所發,亦不論是否採用以下方式 —— (a) 在報章或其他刊物上刊登; (b) 在電視或電台播送; (c) 展示海報、通告、告示、標籤、廣告牌或貨品; (d) 派發傳單、小冊子、商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 (e) 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或 (f) 任何其他方式, 而凡提述發出或發布廣告,須據此解釋; 數據材料 (data material)包括 —— (a) 任何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在其內載有數據(視覺影像除外),以便在不論是否有數據設備或其他設備的協助下,能使該等數據從該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中顯示或複製或以其他方式檢索;及 (b) 任何軟片、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在其內載有視覺影像,以便在不論是否有數據設備或其他設備的協助下,能使該等視覺影像從該軟片、紀錄帶或其他器件中顯示或複製或以其他方式檢索; 數據設備 (data equipment)指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設備 —— (a) 自動處理資料的; (b) 自動記錄或儲存資料的; (c) 能用以安排將資料自動記錄或儲存在不論位於何處的其他設備上,或能用以將資料在該等設備上以其他方式處理的; (d) 能用以檢索資料的,不論該等資料是記錄或儲存在該設備內或不論位於何處的其他設備內; 賣方 (vendor)指現正或將會處置物業的任何人,並包括有可能成為業主的人; 營業員 (salesperson)指在受僱於地產代理的過程中或以地產代理的董事的身分進行地產代理工作的個人; 營業員牌照 (salesperson’s licence),除在第17(1)(b)條中,指根據第17條批給並指定為營業員牌照的牌照,亦包括根據第23條續期的任何該等牌照; 臨時牌照 (provisional licence)指根據第23(3)條批給的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