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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 —— (a) 在本條例中提述地產代理工作之處,並不包括提述只與測量、估值或藉拍賣或投標而作出的處置有關的工作;及 (b) 在本條例中提述地產代理之處,如沒有任何修飾詞,則該等提述並不包括營業員,亦不包括拍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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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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