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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豁免

第3條

(1) 監管局可在局長的批准下豁免任何類別或種類人士,使其不受本條例全部條文所管限,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豁免任何類別或種類人士,使其不受於命令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文所管限。 (2) 監管局須安排將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於憲報刊登。 (3) 本條條文是附加於第2(2)條條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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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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