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監管局的主要職能

第5條

監管局的主要職能如下 —— (a) 規管與管制地產代理及營業員的營業; (b) 採取監管局認為適當或需要的行動,以促使地產代理及營業員行事持正及稱職,或維持或提高他們的地位;及 (c) 如該局認為合適,為使由敎育機構或訓練團體提供或為使任何人代敎育機構或訓練團體提供在設計上是為確保能夠稱職或確立操守標準或在其他方面與地產代理工作有關的訓練課程,而與敎育機構及訓練團體聯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地產代理監管局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