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管局可辦理有利或有助於履行其職能的事情,亦可辦理其認為是利便於適當履行其職能所須辦理的事情。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監管局可辦理有利或有助於履行其職能的事情,亦可辦理其認為是利便於適當履行其職能所須辦理的事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