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行政長官如認為公眾利益有此需要,則可就監管局執行其任何職能方面,向監管局發出其認為適當的一般性的書面指示。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行政長官如認為公眾利益有此需要,則可就監管局執行其任何職能方面,向監管局發出其認為適當的一般性的書面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