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本條所發出的任何指示須一直維持有效,直至被行政長官撤回為止。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根據本條所發出的任何指示須一直維持有效,直至被行政長官撤回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