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監管局可設立任何委員會,不論是常設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而除就該等委員會行使根據第9條獲授予的權力外,並可將任何事宜轉介或指派予委員會,以供委員會考慮。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地產代理監管局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