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管局可設立任何委員會,不論是常設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而除就該等委員會行使根據第9條獲授予的權力外,並可將任何事宜轉介或指派予委員會,以供委員會考慮。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監管局可設立任何委員會,不論是常設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而除就該等委員會行使根據第9條獲授予的權力外,並可將任何事宜轉介或指派予委員會,以供委員會考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