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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a) 委員會每名成員均須由監管局委任。 (b) 委員會須由最少3名成員組成。 (c)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任何委員會可包括並非監管局成員的人士。 (ii) 由監管局設立為常設委員會的委員會,其過半數成員須為監管局成員。 (d) 如有任何委員會設立,監管局須委任一名人士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地產代理監管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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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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