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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監管局可將其任何職能(第(3)款指明的職能除外)轉授予委員會、行政總裁或監管局的任何其他人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地產代理監管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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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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