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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a) 根據本條作出的轉授不得阻止或限制監管局同時執行該項已轉授的職能。 (b) 根據本條作出的轉授可載有與執行該項已轉授的職能有關的條款及條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地產代理監管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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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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