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監管局不可根據第(1)款轉授的職能如下 —— (a) 第(1)款所授予的轉授權; (b) 根據第8條委出委員會; (c) 第11(2)或(3)或56條所授予的權力,或本條例授予監管局的任何其他訂立規例的權力。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監管局不可根據第(1)款轉授的職能如下 —— (a) 第(1)款所授予的轉授權; (b) 根據第8條委出委員會; (c) 第11(2)或(3)或56條所授予的權力,或本條例授予監管局的任何其他訂立規例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