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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任何人看來是依據根據本條作出的轉授而行事,則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該人須被推定為正按照該項轉授的條款及條件行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地產代理監管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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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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