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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a) 在獲委任為成員後,包括主席及副主席在內的監管局成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並在其後當情況需要時)以當其時監管局不論是藉常規或其他方式所決定的方式,向監管局申報其利害關係中屬監管局所決定的任何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 (b) 為施行本款,監管局須設立和備存一登記冊,登記冊的格式由監管局決定。 (c) 凡監管局的任何成員已根據本款申報任何利害關係,則 —— (i) 如在根據(b)段設立和備存的登記冊內並沒有載入關於該成員的詳情,監管局須安排將該成員的姓名連同如此申報的全部利害關係的詳情以監管局決定的方式載入該登記冊; (ii) 如在根據(b)段設立和備存的登記冊內已載入關於該成員的詳情,監管局須安排將如此申報的全部利害關係的詳情,以監管局決定的方式藉對已在登記冊內載入的詳情作修訂或增補而載入該登記冊。 (d) 監管局須將根據(b)段設立和備存的登記冊在監管局決定的合理時間提供予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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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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