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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有任何披露根據第(2)款作出,而作出該項披露的人士沒有被要求退出有關的會議,亦沒有獲准表決,則在該項披露所關乎的事宜在該會議上討論或以其他方式被考慮的時間內,該人的出席不得計算入構成該會議的法定人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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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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