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監管局可作出安排,以提供和維持監管局所決定的目的是向其僱員或就其僱員支付監管局所決定的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離職津貼的計劃(不論是否需供款的),或就此事作出安排。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監管局可作出安排,以提供和維持監管局所決定的目的是向其僱員或就其僱員支付監管局所決定的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離職津貼的計劃(不論是否需供款的),或就此事作出安排。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